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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C大科普一下班规,顺便申请做斑竹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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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16-12-6 19:13:32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hothip 于 2016-12-7 02:06 编辑

特此,小柔老师申请成为论坛的管理员。

特此申请。

各位基友,支持姐姐么?




顺便慰问各位管理员。


认真学习班规
规范的目的:为促进论坛良好发展,版主参与论坛管理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。

一、版主职责
  1.版主的权利和义务是:①维护各自的板块的讨论秩序;②引导、参与网友积极健康的讨论;③对论坛及板块的优化提出建议;
  2.发现灌水文章,**的、人身攻击或严重漫骂、**等不当言论加以删除;
  3.发现内容精良、讨论热烈的帖子,版主应将其加为精华帖;对特别优秀的帖子,或是引导讨论方向的帖子可一定时期内将其置顶;并作相应的奖励;
  4.发现与本版讨论方向不一致的帖子,版主应将该帖转移到相关的板块;
  5.版主应遵守各项论坛规则,保持较高的登陆次数,否则无法有效维护讨论秩序、引导讨论;
  6.版主根据相应板块制定版块规则,版块规则不得与论坛规则相冲突,否则有冲突的版块规则条款自动失效;版主应提醒相关用户注意规则的变化情况。
  7.欢迎版主监督所有管理员的行为,并对论坛改革提出建议;吸纳特别优秀的贤才加入论坛管理层!

二、版主行为
  1.版主作为特殊成员,更多的是责任与义务。
  2.要有足够的宽容、热心、欣赏力,并有一定的时间、精力的保证,但也不希望成为负担。
    (1)【宽容】:对自己不一定喜欢,但不违背论坛版规的内容,要多有包容。
    (2)【热心】:对自己负责版面内容有很大兴趣,乐于参与。对会员热心,有问题尽可能及时回复。
    (3)【欣赏力】:对好的文章设置精华鼓励,可以良好的调动论坛氛围。
    (4)【专版专用】:论坛内各版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局部,各有分工。通过移贴方式,保证专版专用。
    (5)【执行】:管理层下达的最终确定的措施。不管接受与否,从大局出发,请一定执行。(可以提出辞职)
    (6)【协作】:管理操作如有疑惑,或版面出现纠纷时,能够积极参与调解,及时在管理群内讨论并统一行动,不允许在论坛公开参与争吵。
  3.自己发表的主题不能自己设置为精华、提升或者高亮,如感觉有必要,请联系其他版主或管理员。
  4.保存中立态度。可以参与讨论,但任何言论最好要再三斟酌,记住,你代表着论坛。


三、版主的更换
  1、免职
  对有下列行为的版主,可即日取消其版主权限。
       (1)不依据管理规范,随意处理版务、滥用职权、声望极差或民愤过大;
       (2)不服从管理规范,带头挑事,攻击管理团队或会员,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事件;
       (3)不认真履行版主职责,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者,采取“能者上,平者让”原则;
       (4)将ID借给他人使用,造成不良影响者;
       (5)因违反版主管理条例被撤销版主职务的,自被撤职之日起,不具备再次申请版主资格。

  2、请辞
       (1)原则上同意基于任何合理原因而提出的辞职请求,对任何提出请辞的版主均予诚恳挽留,对版主们对论坛所做的贡献表示真诚感谢
       (2)请写出辞职的理由和对于本论坛现状和发展的一些建议。

     
四、版主投诉
  1、版主对管理层发生意见分歧时,本着“内部纠纷内部处理”的原则,可通过站内短信、IM沟通,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马甲在外相互攻击,破坏管理秩序及管理团队的团结性。
  2、版主在进行版务处理时,与网友发生纠纷,应本着“沟通为上”原则,严禁使用任何攻击、谩骂性词汇导致事态扩大。同时强烈要求版主之间必须团结互助
  3、版主在进行论坛活动中,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,应通过站内短信或“论坛管理”及时向管理员通报,以得到管理团队妥善处理。
   

五、附则
  1、本论坛任何会员均以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投诉管理人员。
  2、本规定解释权归本论坛所有,并有权视情况实时修改和完善。
  3、本规定自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起实施。
58#
发表于 2016-12-7 22:46:34 | 只看该作者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57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7 19:46:08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kana 发表于 2016-12-7 19:01
支持小柔姐姐

谢谢哟
56#
发表于 2016-12-7 19:44:42 | 只看该作者

企业QQ,BQQ

55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7 19:44:11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qibinghua 发表于 2016-12-7 17:28
妹纸?

嗯呢
54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7 19:41:04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BQQ 发表于 2016-12-7 17:43
批准了。请到管理员家进行受封仪式。

我还以为是BBQ
53#
发表于 2016-12-7 19:01:40 | 只看该作者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52#
发表于 2016-12-7 17:43:38 | 只看该作者
批准了。请到管理员家进行受封仪式。
50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7 17:28:25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xiasl 发表于 2016-12-6 22:00
我没加过任何群,QQ我很少用的说。

欢迎加我的群,期待你的第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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